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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種經濟行為。
法律咨詢:青島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什么條件?
中顧法律網律師回答: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的單身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家庭成員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有一人應達到5年以上;
(2)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
(3)人均收入高于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標準(610元),且至高不超過1277元,即人均月收入介于610-1277元之間;
(4)家庭財產總額在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4倍以下。
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應至少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相關法律知識: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反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至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至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角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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