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的優先購房權無效?
指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租客的優先購買權是什么,什么情況下租客的優先購房權無效?
租房優先權
一、租客的優先購買權是什么?
至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此外,《合同法》第230條也規定了:“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但需要明確的條件一是“優先”,即在時間上一般規定為3個月;二是 “同等條件”:價格條件相同;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準備購買的二手房如果有租客租用中,如果房主表示租客不購買房屋,至好要求房主把“租客放棄優先購買權”寫進合同條款,并附上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什么情況下租客的優先購房權無效?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物權法》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將要出賣租賃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購買的意思表示,優先購買權喪失。這說明承租人并不想購買該房屋,所謂的“優先”主要是指時間上的優先,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時間一般為15天。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根據《物權法》,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如果房東未告知租戶便賣房其租房合同仍有效,盡管購房合同有效,但是賣方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房屋出倉之前應先告知租戶,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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